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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0-24作者:编辑:审核:阅读:328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我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职务行为产生的下列权利:

(一)       专利权;

(二)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       名称专用权和商标权;

(四)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所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单位及其教职工、博士后在站人员、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所有权由学校所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使用权和转让权由学校所有。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或代表学校意志创作,或主要利用学校条件,或由学校承担责任所完成的科技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艺术作品、影像作品等是职务作品,除另有协议外,著作权由学校所有。

作者和学校共同享有署名权,经学校许可,作者可行使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名(包括中文及英文校名)、校标、徽章和学校其他服务性标记享有专用权。

学校对以学校名义或以所属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书面、电子、音像、图片等资料属于学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应确定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由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学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由学校所有;在离开学校一年内,未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由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使用与保护

第十二条  校科技部负责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保护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学校校名、商标、校标、徽章及其他服务性标记的使用必须经学校许可。

第十三条  校科技部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配合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全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

第十四条  在科研工作中,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按要求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经校科技部审查后交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校科技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校科技部负责对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进行专利性审查,各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应及时申请专利。

对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应按《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及时委托相关专利事务所办理申请国防专利的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对符合专利性条件的科技成果,应严格保密。

对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应依法设定秘级和保密期限,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不宜于申请专利但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因职务行为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著作,申报的专利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都应署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凡未署名的,学校均不认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由校科技部组织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积极协助学校组织实施,并争取列入国家各级政府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第二十一条  凡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我校教职工,包括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之内的人员,均必须按国防科工委和国防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学校承担的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及研究生调离学校、毕业分配或其他原因离校,必须签定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

博士后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在职人员、聘任人员),在辞职、退职、解聘、离聘、停薪留职、调离、出国、离退休,博士后出站时,以及在校做出了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的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等)离校时,按规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样品、产品等交还学校,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技术秘密保护和具有申请专利价值的成果,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对关键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一)   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型号定型、产品投放;

(二)   学术交流、论著发表、教材编写;

(三)   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四)   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

(五)   涉及技术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活动中,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参加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合作等方面,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防止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图纸资料、电子音像资料,除归档外,由学校下属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和保护。若发现丢失或被非法复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校科技部协助基层单位处理科研项目的技术合同纠纷,许可证贸易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纠纷,并受学校委托办理上述纠纷的诉讼事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基金,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奖励授权专利等。

由学校委托代理的、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贴代理费2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贴代理费500元,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

由学校委托代理的、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贴15000元,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技术入股或产业化的,从收入纳税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报酬。报酬分配也可参照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做出实质贡献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职务作品的作者、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作为晋级加薪、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评定与考核、工作量计算、住房分配等待遇的重要指标。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等文件执行。

对学校知识产权转化、保护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应积极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对作品的创作,科研项目的完成,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论著的发表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损害学校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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