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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01-04作者:编辑:审核:阅读:2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促进资产经营公司规范管理和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公司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对公司行使监督职权的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四)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五)股东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义务

第六条  监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法权益,不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种类与召开条件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视情况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事提议时。

 

第六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十四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及公司承担的学校有关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并书面说明所提议案是要求监事会例会还是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事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书面或者通讯方式作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章 委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受委托人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不能出席会议而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当最迟于会议召开一日前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监事会主席,委托书最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的,应视无效。

 

第九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为会议主持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和其他应邀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到会,并在签到名册上签到。

第二十七条  每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亲自出席方可举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宣布会议改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提案人对议案进行说明;

(二)参会人员逐一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三)提问和讨论。

 

第十一章 表决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监事应当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

第三十二条  凡议案的表决应当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或纪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议案或事项表决结果;

(五)其它应当在决议或纪要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负责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或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存续期间为永久性保存。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执行,并报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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