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党政干部在企业任职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党政干部在企业任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规定》(党字〔2006〕5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党政干部为学校管理的,担任学校处级、科级干部职务(含职级)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党政干部在企业任职包括兼职、专职两种形式。其中兼职是指党政干部在企业中兼任与现任职岗位相关的领导职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非领导职务;专职是指党政干部在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的控股(含全资)企业中全职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为学校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非学校投资设立的其它企业。
第二章 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
第五条 学校党政干部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委派或推荐到学校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中兼职的,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委派人选,处级干部应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科级干部应经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兼职,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学校党政干部一般不得在非学校投资的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 党政干部到企业兼职应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办理任职手续。派出单位应与兼职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报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学校党政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等任何兼职收入。
第八条 党政干部在兼职企业业绩突出,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派出单位与兼职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提出奖励方案,报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兼职人员所获奖励应纳入当年党政干部收入申报。
第三章 党政干部在企业担任专职职务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派干部专职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学校与企业之间应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
第十条 党政干部在企业专职担任主要负责人,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干部职级、任职条件和拟派人选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处级党政干部到企业专职担任主要负责人,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科级党政干部到企业专职担任主要负责人,经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从非现职党政干部中选拔人员到企业专职担任主要负责人,根据干部职级、任职条件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公推公选和公开招聘。其中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参照《关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党字〔2008〕7号)中规定的授权院级党组织管理的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政干部在学校投资控股(含全资)的企业中专职担任主要负责人,其薪酬应纳入企业成本,薪酬标准按照任职企业的管理制度执行并与绩效挂钩;其在校档案工资的调整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